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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连,何时才能解禁?
2009-01-16
邓秀华
12月间,我进修南京中医药大学唐德才教授主讲的中药研究,当时谈到黄连在本地禁用的问题,随后到图书馆找了相关资料,而今又从报上看到一篇追思黄学文教授,《黄连·黄疸·黄学文》的文章,不禁让人回忆起这段曾经掀起轩然大波的话题。
从1978年10月政府开始发布禁令时,至今已近30年的岁月,从资料中了解,当时中医团体的陈情书以及有关报道就有11篇,提交相关资料有关《黄连致溶血性黄疸毒性及其防治研究综合报告》就有:文献研究6篇,试验研究10篇,社会调查6篇,附录2篇。然而有关黄连适应症以及副作用的文献数量繁多,众说纷纭,且文献质量参差不齐,均让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黄连被禁的时代背景
黄学文教授是国立大学著名的小儿科系主任,也是著名的黄疸病研究专家。据报道指出,孕妇直接服用黄连,造成胎儿患黄疸的是21.5%,婴儿直接服用黄连患黄疸是33%。何乃强在《黄连·黄疸·黄学文》文内提到,新加坡的新生儿黄疸病的情形比较特殊,有很多新生婴儿黄疸病逝是因为先天患有G6PD酶素缺乏症。他们的祖先多来自中国南方人种,把这份特殊的基因遗传给下一代。而新生儿若缺乏G6PD酶素,服用了黄连素或小檗碱就会引起严重急性溶血性及黄疸,以及导致可以致命的脑核黄(kernicterus)。后遗症是失聪、痉挛、智力障碍等等。
黄教授身为儿科权威,当意识到新生婴儿的生命受威胁时,自然极为重视。他当时除了意识到当时的中医界并没有完善管理制度外,也无法提出更好的解决方案。当时的中医界犹如一盘散沙,无制度规划性。中药界更存着凌乱现象,几乎一半以上均未受过正统医学教育,多数是来自祖传或师徒相传。当时有几个较大的团体,但多数也各自为政。中医界并没有很好的具体规划和形成一个制度体系管制约束医药体系,故此黄教授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在当时确实是必要的。我身为中医师也赞同此点。
中医师公会以及中药出入口商于1979年1月提呈卫生部的陈情书中提出:
一、恳请卫生部对黄连及含有黄连之成药撤销禁令,准予自由出入口,并在控制下,可在我国市场进行销售。
二、要求政府产科医院对患者有先天G6PD酶素缺乏症之病儿发于证明书,然凡中医师查悉上述证书之病儿,根据病情的需要,方可处予黄连或含有黄连之成药。并予处方上签名负责,而药店则需以处方为依据;售予有关之药物,至于孕妇;医师与药店将不使用或售予上述之药物。
三、所有黄连及含有黄连之成药必须于说明书上列明:有关药物对先天G6PD酶素缺乏症之副作用和临床前三个月之孕妇忌服。
今昔的相比
身为中医师,在回顾这些文献时,我不禁思考,当时的中医界是否能负起这一份沉重的责任?我针对上述三点做出今昔相比的分析:
一、在七十年代末期至八十年代初中国才刚开始改革开放,有很多制度的建设和科研化设备均未完善和成熟,有很多的中药检验并没有很好的科学化或研究出很好的文献报告,而当时本地的中医界和中药商们又多各自为政,从各自利益出发,根本未能妥善地找出一个制衡点,有很多中药店在配药的时候只是随意潦草的签个字即可,很多漏洞即能衍生而出。药量的限制也没清楚列出,很多时候中药店并没有在购买时限制药量,对于由此衍生出的问题也没有提出很好的解决方案。
中国已不单单只出口草药,甚至研发出的合剂,颗粒剂,在品质管理下均能得到很好的控制,比如颗粒粉剂单药均控制在每3g为一包装,若不采用通过中药店出售草药,而是通过注册的中医师,如高级文凭以上的中医师才能开处方,这未尝不可行。
2001年2月7日在中医注册法令2000下成立中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新加坡卫生部属下的一个法定机构,本地的中医界才渐渐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和管制。而且本地所培训中医师必须由政府规定认可的两间中医学院毕业之学生、或本地唯一认可的两间中医学院联办之中国大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课程毕业中医师、甚至还有南洋大学设立的中药系,方可开此处方?因为当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了一系列的管制体系,中医师在这体制内若要生存,必须提升本身的学问、临床学识,甚至通过与中国大学建立的医学体系交流学习,以医学体系来管理,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这些年来不论官方或民间、学院等与中国的交流量绝对大于30年前的封闭式,当时的封闭式形态毕竟是一个过程,也成为历史,近年来的频繁交流和开放心态,也许是一个很好的时机,我希望中医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能留意这存在着30年来的争议。
二、当时的陈情书内提到,要求政府产科医院对患者有先天G6PD酶素缺乏症之病儿发予证明书,规定所有中医师查悉上述证书之病儿,根据病情的需要,方可处予黄连或含有黄连之成药。
这是一件令人哑然失笑的事件,在当时的中医界自己本身并没有完善的制度所约束、规划管理,多数是民间私自成立的团体,试想,如何要求政府医院提供发予病儿证明书?以当时的经济条件以及科技技术、资金,须利用标准作业程序与实验室进行检体的分析,这可能对医疗者造成影响,比如包括成本转移、提高。相对现在的技术、资金,以当时的情况来说,这是一个须要庞大的费用和人力的利益问题,又怎能为了一个黄连来配合未有完善制度的中医团体?
以当时的成本考量,难以一一的实证黄连能有效应用科学证据来解决病人个别的药物相关问题,甚至包括药物经济的分析、病人用药后的生活质量评估、药物的安全性考量。故此黄教授当机立断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在当时确实是必要的。当时的中医团体其实才需要检讨自我的缺点,纠正本身欠缺的步伐,配合政府所要达到的要求,才是明智之举。
三、在陈情书上提到在病患者和孕妇临产前三个月之孕妇忌用,但是这并未能解决会发生的问题,危险性也还是存在着。
既然是造成孕妇和新生儿的危险性存在,为何当时未考虑限定12岁以下的儿童以及孕妇们禁忌服用?或只用于成人病患?毕竟黄连在现代的中国研究相对30年前来得更为深入和科学化,现在的科研开发相对二、三十年前来说是大大的跃进。
我也希望南洋理工大学所设立的中草药系,在往后的未来能推动实证中草药学,以严格选择及科学研究后,实证中草药医学是一种可以以科学方法管制品质的,并帮助医疗人员或相关等研究单位,通过综合分析而做出正确和适当的决策,避免主观偏差缺陷。这是一种让黄连得到平反的机会。
这30年来,中医界走过风风雨雨,当整个中医界建立起完善的管控制度后,官方以及本地的中医学院持续地邀请学有专精的学者来进行讲授,希望藉由各方经验的专家,从不同角度与大家进行实务经验之分享交流。我希望南洋理工大学中草药系提升中医药事人员对临床试验之认知,对中草药临床试验质量,并重新审视思考中医药临床试验法规。中医方面也不断提升,以创建更周详的中医医疗制度,并且希望通过新加坡中药管理局的争取,提出要求,让黄连有解禁的一天,这才是治标也治本的方法。
作者是本地的中医师
Thursday, February 2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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